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省高职(高专)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发挥浙江省高职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研究咨询、实践示范、交流宣传等作用,促进高职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研究会的有关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的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浙江省高职教育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提高高职教育质量、扩大高职教育影响、提升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做出贡献。
第三条 课题主要面向研究会成员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的原则进行立项。
第四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课题管理与申报
第五条 研究会聘请教育厅有关领导和研究会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课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课题的组织、评审、检查以及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和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课题所在单位要参与课题管理。
第六条 在研究会秘书处设课题评审组,是课题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起草和修订课题管理办法;
2、起草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
3、提出课题申请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建议;
4、组织和参与课题的检查,以及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七条 课题的选题可参照研究课题指南,研究课题指南一般按年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正在承担研究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在尚未完成该课题之前,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从研究会相关网站下载《浙江省高职教育研究会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等材料,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规定日期内报送课题评审组,一般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资助课题所在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应在申报时应予明确。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浙江省高职教育研究会研究课题的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专家在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和浙江省高职教育研究会的指导下由各地推荐产生,当年有申请课题的专家不参加课题评审。
第十三条 研究会课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1.5倍左右的课题送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经过充分讨论协商,表决产生拟立项课题,由评审组长签署意见。
4、研究会课题领导小组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复议,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由研究会下达批准立项文件。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须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直接有关的活动,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组所在单位应给予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如须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变更课题管理单位、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课题领导小组审批,对擅自变更的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 凡剽窃他人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经延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的,由课题领导小组撤销其课题,该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 课题结题与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应进行成果鉴定,要求如下:
1、课题组应提供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等鉴定材料。
2、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重点课题也可进行会议鉴定。
3、一般课题的鉴定专家2人,重点课题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由研究会秘书处确定。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
4、鉴定专家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将结题申请、最终成果、鉴定结论、研究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报送课题评审组,经研究会秘书处验收合格的由研究会发给《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我省高职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高职教育研究会将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并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摘报教育决策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高职教育研究会将举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浙江省高职教育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