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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日期:2010-03-26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有关单位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监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研究资助力度,加强研究基地建设,加快研究人才培养。

第七条  建立省软科学研究专家咨询组,为研究和制订软科学发展规划、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提供咨询,并参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熟悉省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省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五)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制度,填写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软科学研究单位申报的项目,其立项程序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主动设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求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课题的基础上,主动设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项目实行书面评审与专家答辩相结合的立项制度,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有较好基础的,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实行定向委托。公开招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提供成果的适用性;

(五)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七)研究人员的诚信度。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必须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省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对无故不履行任务书,擅自中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告诫的项目负责人,其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国库,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一次性审定核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劳务费:是指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费用;

(二)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信息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版权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文献检索入网费及书籍购买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项预算中列支;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管理费:是指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等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申请资助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8%;

(七)其它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五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参与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任务书中明载,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通信验收、书面验收三种方式。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研究报告;

(二)调研报告和相关论文、专著;

(三)经费使用决算书。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除计划任务书另有约定外,其成果为省科技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以及成果奖励等需注明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在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省科技行政部门将撤销验收结果,主要责任者三年内不得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以适当形式,酌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