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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日期:2010-03-26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课题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 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选    题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年度课题指南一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

第四条 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组提出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整理,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也应得到重视和支持。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分常规性课题、重大课题和学科共建课题三类。

常规性课题是指在年度课题指南指导下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其中重点课题为研究重大问题及学术前沿的课题;一般课题为围绕主攻方向和学科发展立项的具有某一方面价值的课题;青年课题为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下的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为经费自筹的课题。

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我省优长学科发展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学科共建课题是指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与有关单位为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课题。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常规性课题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省社科规划专项性课题的申报,一般从专项课题招标通告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2.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 课题负责人只限一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 实行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前三位成员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课题。

5. 未完成国家及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任务者(指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前三位成员),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6. 申报立项不资助课题者,须出具出资单位不低于1万元的经费资助证明, 并不得同时申报资助课题。

7. 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研究报告、论文时限一般为1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的,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课题。

8. 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的申报, 必须出具课题承担单位给予不低于课题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金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索取《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也可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公布的信息网站上下载),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的背景材料,否则不予评审。申请人申报课题时,须按要求交纳一定的课题评审补偿费和微机录入费。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作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学科组专家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程序:

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常规性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 资格审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八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初评可采用通讯评审,也可采用会议评审。初评专家主要由兄弟省市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组成。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申报材料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5~2倍的申请书,提供专家终评。

3. 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评审组由省内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获学科评审组参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对拟立项课题,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评审组长将学科组评审结果向评委会汇报。评委会综合平衡后,提出报送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名单。

4. 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招标课题、“学科共建”课题、五个一理论文章及应征论文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但初评一般采用会议评审,专家主要由省内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课题申报人答辩、课题申报单位科研处介绍情况等形式。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标准:

1. 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 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 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 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保密制度。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 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规划学科组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出《立项预备通知书》,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签订《课题协议书》。《课题协议书》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课题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协议签定情况,发布课题立项文件。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承担单位要将省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要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要定期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嘉奖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省社科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学科共建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省规划办通知,每年一至两次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课题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填写《省社科规划课题执行情况表》,于每年的5月、11月底前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中期检查表》或检查不合格者,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和首席专家);

2. 改变课题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 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7. 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课题研究;

9.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1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加者的“承诺书”;第5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应对申请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 延期不超过半年;

3. 其它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报批后,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 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和首席专家三年内、主要研究成员(指前三名参加者)二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课题完成率低于60%的单位或部门,在次年的申报中实行限额申报和限额立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的研究工作。省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使用,由省社联党组决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每年立项评审前,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资助课题数及资助金额标准,报省社联党组审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将当年规划经费收支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 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

3.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4. 计算机使用费:指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5. 劳务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用于咨询、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费用。

6. 印刷文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誊写费等。

7. 管理费:指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额度应控制在课题资助总经费的5%以内,重大课题每项不得超过1500元,重点课题每项不得超过1000元,一般课题每项不得超过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8. 成果出版费:课题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二十七条 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由省社科规划办分拨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鉴定会会务费等)不在课题经费中列支,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另行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课题类型、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标准为200~600元。

第二十九条 凡因课题进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而暂停拨款的,须待改正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三十条 对未按时完成课题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有权根据延期情况,在预留经费中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延期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扣除总经费的5%;延期半年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扣除总经费的15%。

第三十一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课题,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予以撤销的课题,应追回已拨经费(从该课题承担单位下年度立项课题应拨经费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立项不资助课题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立项不资助课题的自筹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其鉴定费用在自筹经费中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学科共建课题的经费,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共建单位直接转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指定的帐户,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管理,并在当年年底前将使用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项。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及学科共建课题的鉴定;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组织青年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的鉴定。受委托单位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给《委托鉴定书》。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届时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课题内容随机挑选。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或相当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请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每个课题的通讯鉴定专家一般选定5人(立项不资助课题可考虑3~5人),通讯鉴定专家中至少须有3人是相关学科国家通讯评审组专家。

3.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立项不资助课题不得超过1人)。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4. 课题组不得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六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1.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完整的课题成果、研究成果简介(包括课题研究执行情况、成果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成果创新之处,不超过3000字)1份,提出课题鉴定申请。

重大课题成果初稿完成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邀请部分专家对成果初稿进行审读。课题组根据专家审读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后,方可申请鉴定。

2.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按照课题预期设计要求,对成果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批准鉴定申请,并发给《科研成果报告表》。

3. 鉴定申请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将《科研成果报告表》1份,连同完整的课题成果、研究成果简介和检索查新报告各6份(立项不资助课题各4份),报送成果鉴定组织单位。研究成果及简介等材料不得出现作者姓名、所在单位等背景材料。

第三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需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通讯鉴定程序:

1. 鉴定组织者将成果寄送通讯评审专家;

2. 鉴定专家应在认真审读被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意见书》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并及时将《鉴定意见书》返回鉴定组织者。

3.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并及时告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会议鉴定程序:

1. 由鉴定组织者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 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 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4. 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 鉴定组总结评议,作出鉴定结论, 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

6. 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

7. 鉴定组织者作鉴定会小结。

第三十八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 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3. 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4. 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 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 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 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8. 成果是否通过鉴定,达到何种等级。成果的等级分三级:一级:在该学科或该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二级:较好地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在该学科或该领域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三级:未达到课题预期设计要求,限期修改,不能通过鉴定。

第三十九条 通讯鉴定专家意见如有严重分歧 ,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对最终成果和通讯鉴定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四十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 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四十二条 委托鉴定单位应认真做好鉴定组织工作,及时向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专家鉴定意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对不能按要求完成鉴定组织工作的单位,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收回委托鉴定权。

第四十三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同意,可以免于鉴定:

1.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2. 已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含省级)正式出版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科研成果报告表》,注明申请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办理课题的验收结项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接受非规划课题的委托鉴定。

1. 需鉴定的成果作者可向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索取并填写《委托鉴定申请书》,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2. 委托鉴定一律采取会议鉴定形式。课题组成员及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一律不参加鉴定。鉴定程序、鉴定要求参照省社科规划课题鉴定的程序、要求。委托鉴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省社科规划学科组成员不得少于3 人。

3. 通过鉴定的成果,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出具《鉴定证明》,并转告专家鉴定意见。被鉴定为一级的研究成果,可作为省社科规划一般课题的成果,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报省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编制课题编号,颁发《结题证书》,并在适当时候发文公布。

4. 委托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鼓励委托鉴定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有重要创新的委托鉴定课题提供鉴定费用。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无此字样,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不下拨预留经费,不下发《结题证书》,并取消参加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评奖的资格。

第四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四十九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